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徐幼芳 被告 黃仙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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