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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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原告 羅阿桂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怡君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黃瑋浚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1,788萬2,988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單獨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88萬2,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