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4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4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4825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信用卡部分:貳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②迷你龍帳款部分:貳拾參萬伍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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