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836號上訴人 邱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德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