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OHAHHUING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OHAHHU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OHAHHU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LOHAHHUING於109年1月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並於109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2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3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