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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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懷宗
潘瑞芳 蔡春雹 張青 吳玉芳 林俊雄 呂承泰 黃梅花 林德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肇木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