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基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2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66%,餘由相對人負擔,就其中相對人敗訴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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