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對帳單伍張及六合彩手冊叁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基於賭博之繼續犯意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8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陸續提供其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簽賭站,邀聚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中「香港六合彩」之賭法係由賭客自1至49號簽賭2個號碼(俗稱二星)、3個號碼(俗稱三星)、4個號碼(俗稱四星)、台號和特別號,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每星期二、四、六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以決定輸贏,凡對中尾數號碼相連數字相符之號碼二組(俗稱二星)者,可得彩金5700元,若對中號碼三組(俗稱三星)者,可得彩金57000元,若對中號碼四組(俗稱四星)者,可得彩金750000元。台號玩法則依倍數計算,若簽中可得彩金900至2900元不等。特別號玩法是每簽注100元中奬,可獲彩金3600元。「臺灣大樂透」係每星期二、五開奬,玩法與賠率與「香港六合彩」相同。若賭客未簽中,則所繳之賭資全歸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與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不特定成年人對賭,每期營業額約1、2萬元。嗣於98年1月20日19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對帳單5張及六合彩手冊3本。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照片。
(三)扣案之對帳單5張及六合彩手冊3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