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46號聲明異議人 李昱賢 相對人 黃耀慶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出聲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聲明異議人所提上開聲請狀名為「民事再予強制執行聲請狀」,究竟聲明異議人係欲另案聲請強制執行,抑或針對本院106年1月4日105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其真意不明,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
(二)聲明異議人所提上開聲請狀如係欲針對本院106年1月4日105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則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明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併同上開補正書狀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