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上訴人 張淑瑛
黃志凱 被上訴人 周釧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7,675元(即以第四層頂最大重疊面積64.82平方公尺×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35,000元÷4層=2,187,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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