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5日及7月。於民國95年2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4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657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