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九號、偵查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叁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品清單九十四年度青保管字第五七三號所載)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一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臨四一之一號華安宮前查獲大麻植株三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品清單九十四年度青保管字第五七三號所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甲○○即華安宮負責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二條第二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行為,因罪嫌不足,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㈡又查扣案植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
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調科壹字第○二○○○七三四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㈢復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扣案之植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