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16號聲請人 侯健忠 代理人 丁世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議完畢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