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朝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朝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
1年8月15日上午9時15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旁,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而主動交付毒品海洛因12小包(毛重3.66公克)扣案,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函文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