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60元【計算式:
(1003地號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5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