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8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奕岑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