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蔡東 和
蔡來福 蔡鳳嬌 林 蔡鳳美 蔡鳳娥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 戴福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