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劉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訴訟代理人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被告屏東縣青果商業同業公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参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参仟伍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坤楠自民國105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屏東縣青果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青果公會)之理事長,任期應至
111年4月間止,被告青果公會將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下稱麟洛果菜市場)所搭建、位於屏東縣○○鄉○○路○○○號南側空地之鐵皮屋(下稱青果公會鐵皮屋)裝潢後作為營業處所使用,被告陳坤楠應注意維護青果公會鐵皮屋內用電安全及電力負荷上限,對電器設備負有定期檢查維修義務,以防止因電源線路之絕緣材質、線路老舊或其他因素導致線路絕緣破壞,而引發火災發生,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隨時或定期清理、維護配置在青果公會鐵皮屋內之電路、電器插座等設備,而於106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裝設在青果公會鐵皮屋東側牆面冷氣機之電源線與插座間,因塵埃等污物附著久未清理,導致積污導電之異常發熱,造成冷氣機電源線與插座連接處之極片燒熔、燒斷,並引燃附近可燃物而造成火災(下稱本件火災),致青果公會鐵皮屋內部擺設及家具碳化、燒失,四周牆面之裝潢燒失,剩餘之金屬辦公桌椅、四周鐵皮牆面、屋頂及鋼樑等碳粒子附著、氧化變色、彎曲變形等因而燒燬不堪使用,火勢復迅速延燒至原告所使用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及鳳梨部門交易場,造成系爭鐵皮屋內如附表編號1至93之營業用設備、水果紙盒、包裝材料等貨物燒燬受有新臺幣(下同)98萬3,930元之損害,原告另受有建物重建費用80萬元及營業損失6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陳坤楠、青果公會(以下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8萬3,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火災雖經屏東縣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為「研判本案係因冷氣機上方連接處因積污導電情形使絕緣破壞導致電流異常」等語,惟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火災鑑定書)所謂積污導電並無確實依據,僅單純以裝設時間較長為推論,尚難憑此作為被告青果公會就室內配線之維護有過失之依據。被告青果公會之設立目的係在促進同業間之權益並聯繫會員間之感情,若進一步謂理事長負有杜絕一切損害發生之責任,已超乎一般人對理事長職位應負責任之期待,故被告陳坤楠及青果公會於本件火災發生前,青果公會鐵皮屋內之電器皆正常運作,且現行我國對於電線之耐用年限及何時應定期更換並無法令明文規定,依日常生活經驗實難預見本件火災之發生,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又縱使鈞院認本件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建物重建費用80萬元與損害賠償填補實際損害之法理不符,請求營業損失60萬元及附表所示物品之賠償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㈠被告陳坤楠自105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青果公會之理事長,
任期應至111年4月間止,被告青果公會將麟洛果菜市場所搭建,位於屏東縣○○鄉○○路○○○號南側空地之鐵皮屋裝潢後作為營業處所使用。
㈡青果公會鐵皮屋於106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發生火災,本
件火災之起火戶為被告青果公會使用之鐵皮屋東側牆面,火勢導致鐵皮屋內部擺設及家具碳化、燒失,四周牆面之裝潢燒失,剩餘之金屬辦公桌椅、四周鐵皮牆面、屋頂及鋼樑等碳粒子附著、氧化變色、彎曲變形等因而燒燬不堪使用,火勢復迅速延燒至原告所經營、使用之系爭鐵皮屋,造成原告之水果紙盒、包裝材料等貨物碳化、燒失,剩餘之鐵架、鐵櫃及四周鐵皮牆面、鋼樑碳粒子附著、氧化變色、變形彎曲。
㈢系爭鐵皮屋為麟洛果菜市場所搭建,原告於91年起即使用系爭鐵皮屋販賣水果禮盒及其他包裝材料。
四、兩造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96頁):㈠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㈡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項目及
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被告辯稱青果公會鐵皮屋內之電器皆運作正常,現行我國對於電線之耐用年限及何時應定期更換並無法令明文規定,被告依日常生活經驗難以預見失火發生,火災鑑定書所稱電氣因素所導致之火災實非人為可得注意,難認被告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等語。惟查:
1.青果公會鐵皮屋於106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發生火災,起火戶為青果公會鐵皮屋之東側牆面,經屏東縣政府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研判因青果公會鐵皮屋內東側牆面冷氣裝設早於裝潢前,其電源線及室內配線連接處包覆於裝潢隔板內部,且已裝設約有20餘年以上,如因老舊電線長期未保養或更換,絕緣披覆易有劣化情形,或因經年累月之灰塵堆積、水氣入侵等,形成積污導電現象,使連接處絕緣物的絕緣性遭到破壞,在異極導體之間產生導電通路,將會導致電流異常並產生高溫、高熱,造成連接處之金屬片燒熔、燒斷,並引燃附近可燃物而造成火災,且起火處附近又未發現其他可能之發火源,因而研判火災係因冷氣機上方配線連接處因積污導電情形使絕緣破壞導致電流異常,產生之高溫、高熱將連接處金屬片燒熔、熔斷,並引燃附近塑膠披覆、冷氣塑膠面板及裝潢隔板等,再往室內其他擺設延燒而發生火災之可能性最大,故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火災之可能性最大,此有火災鑑定書在卷可稽(見火災鑑定書第4至5頁)。又被告陳坤楠因本件火災經本院刑事庭認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下稱本件刑事案件),查屏東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鄉○○路○○○號火警案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我與同事一起勘察後,由我主筆。整個火場燃燒的現象是以冷氣機上方附近情形最為嚴重,我們有去找附近是否有其他的發火源,發現這條電線的極片有熔斷的情形,所以我們研判這位置有曾經發生電流異常產生高溫高熱,再引燃旁邊的可燃物造成火災,所以我們研判是電氣因素造成火災等語(見刑事卷第23
2至第233頁)。是依火災鑑定書及 黃詠俊 之證述可知,青果公會鐵皮屋發生火災之起火處為鐵皮屋東側牆面上之冷氣機上方附近,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造成火災之可能性最大,應可認定。
2.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據此可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者,得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科處行政罰鍰,並限期停止使用,故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應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甚明。是倘違反以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推定為有過失,若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應使建物之電線配置,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並應定期巡視、維修保養;建物之使用人應定期巡視、維修保養,以維護電力設備之安全使用,如有違反上開建築法規而致他人損害,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於受損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陳坤楠既為青果公會之理事長,青果公會鐵皮屋為麟洛果菜市場無償提供作為被告青果公會之營業處所,被告陳坤楠自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鐵皮屋內用電安全及注意電力負荷上限,對電器設備亦負有定期檢查維修之義務。依曾任被告青果公會之理監事 陳儀信 於本院刑事庭證稱:麟洛果菜市場蓋好鐵皮屋的鐵架,再由青果公會裝潢內部,我擔任理監事的時候已經裝冷氣了,離現在大約十幾年,裝冷氣的人牽線路,插座則是蓋好時就有了,平常沒壞就沒檢查線路,從裝好到現在都沒有壞過等語(見刑事卷第209至210頁),另依黃詠俊前開證述:一般冷氣機會有插頭插在插座裡,但本件為使用方便把電線裝在裝潢隔板裡面,而沒有插頭,是用2條電線接另外2條電線,再用極片跟螺絲鎖住,再延伸至供電處,出去就是無熔絲開關附近等語(見刑事卷第235頁),參以被告陳坤楠於刑事庭審理時稱其理事長任期自105年4月至111年4月始屆滿,任職期間未曾修理過冷氣機線路,那是前任施工的,怎麼做的我都不知道等語(見刑事卷第245頁),由上可知,冷氣機之電源配線應定期檢測、維護,並經常清理插頭與插座間或配線連接處之塵埃,以避免發生電流異常引發火災,被告青果公會既為鐵皮屋之使用人,被告青果公會之理事長即被告陳坤楠自應履踐上開注意義務,惟被告青果公會使用之鐵皮屋於麟洛果菜市場架好鐵架,裝潢內部並安裝該冷氣機後,即未再進行檢查維護,且該冷氣機之電線與自麟洛果菜市場牽至青果公會鐵皮屋之原始線路係以極片相接,且均置於裝潢隔板內,被告青果公會於使用鐵皮屋迄發生火災期間,未曾更換或檢測、維修或清理鐵皮屋冷氣機之電源配線或開關,因而造成積污嚴重形成電流異常致生火災,堪認被告陳坤楠違反前開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保護他人之建築法規,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3.次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坤楠於本件火災發生時為被告青果公會之理事長,本有義務隨時注意維護鐵皮屋內用電安全,定期檢測維護電器設備與電源配線,就防免本件火災之發生具有注意義務,其疏未注意以致發生本件火災,自屬怠於執行職務行為,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青果公會連帶負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㈡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項目及
金額為何?
1.關於營業用設備、水果紙盒、包裝材料等貨物受損部分:⑴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至93所示營業用設備、水果紙盒、包裝
材料等貨物因本件火災以致全數燒毀,為被告所否認,關於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營業用設備之賠償部分,原告既係以販賣水果禮盒及其他包裝材料為業,則原告於系爭鐵皮屋內擺放附表編號1傳真機、編號3電話等物品,應屬營業所需,另系爭鐵皮屋為半密閉空間,為求通風並緩解鐵皮屋內溫度而擺放附表編號11工業用電扇,亦有其必要,而系爭鐵皮屋內既使用工業用電扇以利通風並緩解室內溫度,則再購置附表編號8之電扇及抽風機即無必要,另附表編號2擴音音響及喇叭、編號5平板電腦、編號9冷氣、編號10梯
子、編號12飲水機、編號13冰箱、編號14休息躺椅則非營業用必要物品。又原告於系爭鐵皮屋內販售水果禮盒、包裝材料,以現金交易當屬常態,原告主張本件火災發生時於系爭鐵皮屋內留有現金遭燒燬,應屬可信,至於原告主張遭燒燬之零錢為3萬元,紙鈔為2萬元,本院審酌本件火災發生之時間已為晚間,原告當天約在17時離開系爭鐵皮屋,火災發生時在瑞光路家中等情,有原告之談話筆錄在卷可參(見火災鑑定書第23頁),堪認原告縱有放置現金於系爭鐵皮屋內,其金額應不至於過多,是本院認遭燒燬之編號6零錢應以
500元,編號7紙鈔為5,000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原告雖再主張本件火災後額外再支出5個月電話費,惟此部分原告並未提出其支出之電話費收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以准許,從而,原告主張附表編號
1、3、11等營業用設備因火災受損,編號6之500元零錢、編號7之5,000元紙鈔遭燒燬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萬1,
300元(計算式:1,800元+1,500元+500元+5,000元+2,500元=1萬1,300元),自屬有據。至於請求附表編號
2、4至5、8至10、12至14等物品之賠償,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⑵關於附表編號15至93之水果紙盒、包裝材料部分,原告請求是否有理,茲分述如下:
①附表編號15至37等物品原告未提出廠商之出貨單、送貨單等
單據以證明其確有購買上開物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②附表編號38至40之物品為原告向南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陽化學公司)進貨,原告並提出1份手寫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21頁),惟南陽化學公司函覆本院表示上開物品雖確為南陽化學公司所出貨,然進貨時間分別為106年3月29日、106年7月27日及106年12月26日,有南陽化學公司出貨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7至271頁),而本件火災是於106年12月23日發生,故難以相信南陽化學公司於10
6年3月29日、106年7月27日出貨之物品仍留存於系爭鐵皮屋內,另106年12月26日出貨之物品顯不可能遭本件火災燒失,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③附表編號41至46之物品原告雖主張係向億誠塑膠 施文炳 所購
買,亦提出1份手寫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21頁),惟該手寫單據僅有物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記載,並無出貨日期,且是否確實是出貨給原告,亦無從得知,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④附表編號47至48之物品原告雖主張係向訴外人 林榮輝 購買,
並提出郵政匯款申請書及手寫字據為證(見附民卷第23頁),惟該次進貨之物品為標籤紙,標籤紙用途廣泛,且易於攜帶,故於本件火災發生時是否置放於系爭鐵皮屋內而燒燬,尚非無疑,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難准許。
⑤附表編號49至50之物品原告雖主張係向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隆公司)進貨,並提出正隆公司對帳單為證(見附民卷第25頁),惟該對帳單所載之出貨地址為屏東縣○○村0000號,顯非麟洛果菜市場之地址(屏東縣○○鄉○○路○○○號),亦非原告之住家地址(屏東縣○○鄉○○路○○○○○號),是上開物品是否確已運送至系爭鐵皮屋供原告販售之用,恐非無疑,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難准許。
⑥附表編號57至61之物品原告雖主張係向泉益包裝材料有限公
司(下稱泉益公司)進貨,並提出泉益公司銷貨單為證(見附民卷第29頁),惟泉益公司該批物品之出貨日期為106年12月27日,此時本件火災已發生,該批物品顯不可能遭本件火災燒失,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⑦附表編號51至56、62至93之物品原告主張係分別向東光泡棉
廠 洪東明 (下稱東光泡棉廠)、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彩色紙品公司)、進益紙盒廠 張鑾鶯 (下稱進益紙盒廠)及訴外人 石文光 進貨,並提出東光泡棉廠出貨單(見附民卷第27頁)、東海彩色紙品公司送貨單(見附民卷31至35頁)、進益紙盒廠銷貨單(見附民卷第37至4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附民卷第45頁)為證,東光泡棉廠、東海彩色紙品公司及石文光則均函覆本院表示其等確有出貨予原告,送達之地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原告住家地址)、屏東縣○○鄉○○路○○○號(麟洛果菜市場地址),有東光泡棉廠、東海彩色紙品公司及石文光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3、283、301頁),足見附表編號51至56、62至93所示物品確為原告所訂購,廠商並已送貨交由原告收受。參以原告向廠商訂購之物品係先送達至原告住家後,原告先擺放於住家內倉庫,再以機車運送之方式分批載運之系爭鐵皮屋販售,此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原告住家及住家內倉庫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7、335至33
7頁),足見廠商送達之物品並非全部均置放於系爭鐵皮屋內,而是原告分批載運至系爭鐵皮屋內販售,是本件火災發生所燒燬之紙箱應僅係部分原告已用機車載運至系爭鐵皮屋內之紙箱,參以東光泡棉廠出貨單記載之出貨日期為106年12月20日,東海彩色紙品公司送貨單所載之出貨日期為106年12月初及12月中旬,進益紙盒廠銷貨單所載之出貨日期為
106年11月25日,而原告匯款給石文光貨款之時間為106年12月13日,堪信原告向石文光訂購之物品應為106年12月初到貨,則依上開物品之到貨日期,原告理應有部分物品已販售予顧客,是原告請求全額賠償,要屬無據。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未能提出火災時受損物品數量、品項之詳細明細,然火災事故為往往令現場物品付之一炬,自難苛令原告於災後提出完整之損害證明,觀諸火災鑑定書內所附之系爭鐵皮屋燒毀照片(見本院卷第105至109頁),系爭鐵皮屋內確實清楚可見內部有紙箱、水果禮盒因遭火燒而呈焦黑、碳化之情況,本院斟酌上開情狀,再佐以原告向東光泡棉廠訂購之物品到貨日期為106年12月20日,離本件火災發生之日期較近,原告已販售予顧客之貨物較為有限等情,認原告請求附表編號51至56等物品之賠償金額以其訂購金額之1/2、編號62至93等物品之賠償金額以其訂購金額之1/3為合理,從而,原告請求附表編號51至56之賠償金額為1萬5,588元(計算式:「2,000元+4,000元+1萬4,000元+2,925元+2,250元+6,000元」1/2=1萬5,
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62至93之賠償金額為15萬6,663元(計算式:「700元+3萬6,250元+
3萬元+12萬2,200元+2,000元+6,720元+3萬8,070元+2萬9,280元+1,870元+3萬3,600元+5萬9,400元+1萬6,800元+7,840元+1萬8,495元+4,400元+2,610元+1,440元+2,040元+1,440元+3,850元+1,
120元+6,525元+4,410元+1,560元+6,300元+1,13
0元+4,070元+6,160元+1,100元+400元+3,210元+1萬5,000元」1/3=15萬6,663元)。
⑶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營業用設備、水果紙盒、包裝材料等貨
物受損之賠償金額為18萬3,551元(計算式:1萬1,300元+1萬5,588元+15萬6,663元=18萬3,551元)。
2.關於營業損失部分:原告主張系爭鐵皮屋燒燬後,其受有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害,依每月營業收入10萬元計算,其受有60萬元之營業損失等語。惟據原告之子 曹清欽 到庭證稱:火災發生後約隔1個禮拜,麟洛果菜市場有安排原告到椰子部繼續營業,換到椰子部後,因為客人找不到我們的營業處,每月的營業收入下降約一半,在椰子部營業約1年左右,就回到我們自己的倉庫營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故本件火災發生後,麟洛果菜市場另有安排原告至果菜市場內之其他位置營業,原告並非持續6個月無法營業;參以原告住家內之倉庫與系爭鐵皮屋間之距離,騎乘機車約2分鐘,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1頁),亦有麟洛果菜市場代理經理 陳政光 到庭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17頁),足見系爭鐵皮屋與原告住家倉庫間之距離甚近,縱系爭鐵皮屋燒燬後,亦可藉由原告住家倉庫維持營業;況系爭鐵皮屋燒燬後,麟洛果菜市場另安排原告至椰子部營業,而原告新營業之地點即在麟洛果菜市場之入口,此有陳政光之證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6頁),是原告既於麟洛果菜市場之入口處繼續營業,該地點應屬顯目,且亦有住家倉庫作為營業場所,其營業收入自無減少之虞,故原告僅憑曹清欽之證述,尚無法證明原告受有6個月之營業損失,原告復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受有營業損失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非可採。
3.系爭鐵皮屋之重建費用部分:查系爭鐵皮屋為麟洛果菜市場所搭建,且系爭鐵皮屋燒燬後,原告係轉移至椰子部及其住家倉庫繼續營業,並未支出任何費用重新搭蓋建物用以營業,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8萬3,551元及自108年6月11日起(見附民卷第47、4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為假執行之宣告,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併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見本院卷第79頁),諭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
┌──┬────────────────────┬─────┬──────┐│編號│請求項目│請求金額│本院判准之賠││││(新臺幣)│償金額│├──┼────────────────────┼─────┼──────┤│1│傳真機1台│1,800元│1,800元│├──┼────────────────────┼─────┼──────┤│2│擴音音響及喇叭等共3組│25,000元││├──┼────────────────────┼─────┼──────┤│3│電話1具│1,500元│1,500元│├──┼────────────────────┼─────┼──────┤│4│電話費5個月(每個月85元)│425元││├──┼────────────────────┼─────┼──────┤│5│平板電腦1台│20,000元││├──┼────────────────────┼─────┼──────┤│6│零錢(找錢用)│30,000元│500元│├──┼────────────────────┼─────┼──────┤│7│紙鈔│20,000元│5,000元│├──┼────────────────────┼─────┼──────┤│8│電扇4台及抽風機1台│8,500元││├──┼────────────────────┼─────┼──────┤│9│移動式冷氣1台│15,000元││├──┼────────────────────┼─────┼──────┤│10│梯子1台│1,500元││├──┼────────────────────┼─────┼──────┤│11│工業用電扇1台│2,500元│2,500元│├──┼────────────────────┼─────┼──────┤│12│飲水機1台│5,800元││├──┼────────────────────┼─────┼──────┤│13│冰箱1台│7,000元││├──┼────────────────────┼─────┼──────┤│14│休息躺椅1把│2,000元││├──┼────────────────────┼─────┼──────┤│15│屏東南成有耳袋180包(每包30元)│5,400元││├──┼────────────────────┼─────┼──────┤│16│梅粉120包(單價40元)│4,800元││├──┼────────────────────┼─────┼──────┤│17│甘草糖100包(單價110元)│11,000元││├──┼────────────────────┼─────┼──────┤│18│禮籃90只(每只40元)│36,000元││├──┼────────────────────┼─────┼──────┤│19│編號5135禮籃10包(每包150元)│1,500元││├──┼────────────────────┼─────┼──────┤│20│藤編30只(每只130元)│3,900元││├──┼────────────────────┼─────┼──────┤│21│半斤裝透明櫻桃塑膠盒800只(每只3.5元)│2,800元││├──┼────────────────────┼─────┼──────┤│22│1斤裝透明櫻桃塑膠盒400只(每只3.5元)│1,400元││├──┼────────────────────┼─────┼──────┤│23│保鮮膜60公分4支(每支600元)│2,400元││├──┼────────────────────┼─────┼──────┤│24│保鮮膜50公分12支(每支500元)│6,000元││├──┼────────────────────┼─────┼──────┤│25│保鮮膜40公分12支(每支95元)│1,140元││├──┼────────────────────┼─────┼──────┤│26│保鮮膜30公分30支(每支50元)│1,500元││├──┼────────────────────┼─────┼──────┤│27│保鮮膜45公分×500公分14支(每支450元)│1,350元││├──┼────────────────────┼─────┼──────┤│28│生鮮帶12串(每串480元)│5,760元││├──┼────────────────────┼─────┼──────┤│29│梨紙3件(每件1500元)│4,500元││├──┼────────────────────┼─────┼──────┤│30│10斤裝什果盒60個(每個22元)│1,320元││├──┼────────────────────┼─────┼──────┤│31│5斤裝什果盒60個(每個20元)│800元││├──┼────────────────────┼─────┼──────┤│32│草莓盤2件(每件1200元)│2,400元││├──┼────────────────────┼─────┼──────┤│33│蓮霧網10包(每包250元)│2,500元││├──┼────────────────────┼─────┼──────┤│34│海綿17包(每包200元)│3,400元││├──┼────────────────────┼─────┼──────┤│35│A7膠帶42個(每個25元)│1,050元││├──┼────────────────────┼─────┼──────┤│36│青森盒10個(每個50元)│500元││├──┼────────────────────┼─────┼──────┤│37│手拉花20件(每件6000元)│120,000元││├──┼────────────────────┼─────┼──────┤│38│檳榔網6粒(裝檸檬用)(每粒650元)│3,900元││├──┼────────────────────┼─────┼──────┤│39│紅網袋(裝番茄用)4件(每件2450元)│9,800元││├──┼────────────────────┼─────┼──────┤│40│綠網袋(裝金桔用)4件(每件2450元)│9,800元││├──┼────────────────────┼─────┼──────┤│41│大禮盒袋5包(每包1600元)│8,000元││├──┼────────────────────┼─────┼──────┤│42│小禮盒袋3包(每包3000元)│9,000元││├──┼────────────────────┼─────┼──────┤│43│大平禮盒袋1包(每包5360元)│5,360元││├──┼────────────────────┼─────┼──────┤│44│中平禮盒袋1包(每包4100元)│4,100元││├──┼────────────────────┼─────┼──────┤│45│櫻桃盒用禮盒袋1包(每包4800元)│4,800元││├──┼────────────────────┼─────┼──────┤│46│大手把用禮盒袋1包(每包4900元)│4,900元││├──┼────────────────────┼─────┼──────┤│47│6號標籤紙20本(每本270元)│5,400元││├──┼────────────────────┼─────┼──────┤│48│標籤紙│3,420元││├──┼────────────────────┼─────┼──────┤│49│品名蓮霧1-5A-7(白)348×258×350(│26,838元││││30)(直統紙箱)1500個(每個17.89元)│││├──┼────────────────────┼─────┼──────┤│50│品名蓮霧箱370×254×370A7型1-10(白)│10,999元││││( 李士文 )紙箱500個(每個22元)│││├──┼────────────────────┼─────┼──────┤│51│桃皿(500)5件(每件400元)│2,000元│15,588元│├──┼────────────────────┼─────┤││52│梨皿10件(每個400元)│4,000元││├──┼────────────────────┼─────┤││53│雙16cm網(紅黃青)束50件(每件280元)│14,000元││├──┼────────────────────┼─────┤││54│芭樂網16cm(束)15件(每件195元)│2,925元││├──┼────────────────────┼─────┤││55│15mmPE布(紅)3件(每件750元)│2,250元││├──┼────────────────────┼─────┤││56│芭樂袋5件(每件1200元)│6,000元││├──┼────────────────────┼─────┼──────┤│57│PVC膠帶48mm×27M布紋3K6卷(每卷28元)│168元││├──┼────────────────────┼─────┼──────┤│58│OPP膠帶48mm×90M360卷(每卷25.5元)│9,180元││├──┼────────────────────┼─────┼──────┤│59│切台2"雙色(塑)43個(每個35元)│1,505元││├──┼────────────────────┼─────┼──────┤│60│切台2"(塑)-3K有盒82個(每個15元)│1,230元││├──┼────────────────────┼─────┼──────┤│61│蔬果膠帶18mm×90M60卷(每卷32元)│1,920元││├──┼────────────────────┼─────┼──────┤│62│1/4禮盒盒蓋100個(每個7元)│700元│156,663元│├──┼────────────────────┼─────┤││63│1/4禮盒(盒蓋+盒底)2900組(每組12.5元│36,250元││││)│││├──┼────────────────────┼─────┤││64│1/8手提盒2500個(每個12元)│30,000元││├──┼────────────────────┼─────┤││65│1/4手提盒6500個(每個18.8元)│122,200元││├──┼────────────────────┼─────┤││66│1/8透明盒200個(每個10元)│2,000元││├──┼────────────────────┼─────┤││67│膠芥(大)1600個(每個4.2元)│6,720元││├──┼────────────────────┼─────┤││68│大手提禮盒2025個(每個18.8元)│38,070元││├──┼────────────────────┼─────┤││69│小手提禮盒2400個(每個18.9元)│29,280元││├──┼────────────────────┼─────┤││70│10斤手提文旦箱100個(每個18.10元)│1,870元││├──┼────────────────────┼─────┤││71│10斤蓮霧手提盒2400個(每個14元)│33,600元││├──┼────────────────────┼─────┤││72│5斤蓮霧手提盒5400個(每個11元)│59,400元││├──┼────────────────────┼─────┤││73│10斤棗手提盒1200個(每個14元)│16,800元││├──┼────────────────────┼─────┤││74│10斤什果手提盒560個(每個14元)│7,840元││├──┼────────────────────┼─────┤││75│大透明底1350個(每個13.7元)│18,495元││├──┼────────────────────┼─────┤││76│#5蓋500個+#5雙伴底500個(每個8.8元)│4,400元││├──┼────────────────────┼─────┤││77│1kg金p蓋300個(每個8.7元)│2,610元││├──┼────────────────────┼─────┤││78│1kg白底300個(每個4.8元)│1,440元││├──┼────────────────────┼─────┤││79│2斤透櫻底300個(每個6.8元)│2,040元││├──┼────────────────────┼─────┤││80│1斤透櫻底300個(每個4.8元)│1,440元││├──┼────────────────────┼─────┤││81│手提櫻桃盒500個(每個7.7元)│3,850元││├──┼────────────────────┼─────┤││82│5斤葡萄盒100個(每個11.2元)│1,120元││├──┼────────────────────┼─────┤││83│2kg牛皮紙袋750個(每個8.7元)│6,525元││├──┼────────────────────┼─────┤││84│2斤牛滿紙袋700個(每個6.3元)│4,410元││├──┼────────────────────┼─────┤││85│小透明蓋600個(每個2.6元)│1,560元││├──┼────────────────────┼─────┤││86│2kg蓋uv1000個(每個6.3元)│6,300元││├──┼────────────────────┼─────┤││87│2kg蓋全p100個(每個11.3元)│1,130元││├──┼────────────────────┼─────┤││88│5kg單白底1100個(每個3.7元)│4,070元││├──┼────────────────────┼─────┤││89│5斤棗盒560個(每個11元)│6,160元││├──┼────────────────────┼─────┤││90│2kg白袋1100個(每個1元)│1,100元││├──┼────────────────────┼─────┤││91│1kg白袋400個(每個1元)│400元││├──┼────────────────────┼─────┤││92│小透明底300個(每個10.7元)│3,210元││├──┼────────────────────┼─────┤││93│葡萄袋(日本製)│15,000元││├──┼────────────────────┼─────┼──────┤│合計││983,930元│183,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