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佳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佳霖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附表:受刑人詹佳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2.16│98.02.16│98.03.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11號│98年度訴字第1611號│98年度訴字第20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02│98.06.02│98.07.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11號│98年度訴字第1611號│98年度訴字第20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2│98.06.22│98.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98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98年度執字第10571號(編│││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更│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更│號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更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4月,已發監執行)│4月,已發監執行)│年4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3.25│98.03.25│98.03.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2737號│98年度偵緝字第2737號│98年度偵緝字第27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0│99.03.10│99.03.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99年度易字第4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12│99.04.12│99.04.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41號(編│99年度執字第4441號(編│99年度執字第4441號(編│││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更│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更│號1至6號已併入100執更│││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發監執行)│4月,已發監執行)│4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10次(│有期徒刑5月(判決附││││判決附表編號2、3、4、5│表編號7)││││、10、11、12、13、14、│││││15)│││├───────────┼───────────┼───────────┼───────────┤│犯罪日期│98.03.07│98.03.22││││98.03.08│││││98.03.09(2次)│││││98.03.29(2次)│││││98.03.30(3次)│││││98.04.02│││││(詳如判決附表所載)│││├───────────┼───────────┼───────────┼───────────┤│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457號│98年度偵字第124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6號│99年度易字第24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2│100.01.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6號│99年度易字第24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08│100.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73號(│100年度執字第2873號(││││編號7、8號應執行有期徒│編號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接續執行)│刑1年10月,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