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弟乙○○前經鈞院99年度監宣字第19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因原監護人丁○○○已死亡,爰聲請另行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又法院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之胞弟乙○○前經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9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丁○○○為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聲請人主張原監護人丁○○○已於民國111年5月21日死亡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乙○○另行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未婚且未育有子女,最近親屬為大姊戊○○、二姊己○○、三姊辛○○、長兄即聲請人甲○○及兄嫂丙○○,而戊○○、己○○、辛○○均同意由聲請人甲○○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由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此有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存卷可憑,並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暨由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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