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59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EEPATTHAPRAKRONG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聲請事項、事實理由為正確票面面額,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