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皕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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