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丁隆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且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各罪(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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