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聚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章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武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姓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 陳明 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聚頂實業有限公司」或「聚鼎實業有限公司」,並補正聲請狀狀末之公司章。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