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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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37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C債務人甲○○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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