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中央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局成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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