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