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RAKONTSURIYA(中譯:蘇立亞)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RAKONTSURIY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5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SURAKONTSURIY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5
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盛裝用之包裝袋4只,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附表:(扣案物品)┌─────────────┬──┬───────────┐│扣案物品及重量│數量│檢驗結果│├─────────────┼──┼───────────┤│透明結晶4包(含袋毛重0.90│4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他命成分(報告編號:UL││,驗餘毛重0.895公克)││/2015/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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