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尚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吉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底僅蓋送達代收人印章,惟聲請人尚未委任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