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35號聲請人 蔡侑錡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院八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書正本。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僅於請求狀上記載因誣告案件經本院81年度自字第238號判決而執行有期徒刑8月等語,惟未附具任何判決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正本,核與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不合,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6條,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