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培倫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259萬2,562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以此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