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蘇柏瑋 被告 黃楷翔
陳政瑋 趙偉良 上一人輔佐人 李耀華 即被告之母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61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四、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九號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後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方具狀提起,此有本院收狀戳記等可稽,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