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潘 南飛 被告 張珈 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實施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處所,均屬行為地。且法院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據此,本件被告之戶籍址及居住所,雖均未在臺南市,惟原告主張被告以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簡訊內容,並打電話及至其任教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辦公室進行騷擾,則依前揭說明,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在臺南市,本院應取本件訴訟之管轄權,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符合前揭有關管轄權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係曾經嘗試交往之朋友關係,因細故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975******號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下稱0975號行動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所使用之門號0958******號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下稱0958號行動電話),其中傳送附表編號9「老 睪丸 、切掉你陰莖!林老母沒死!你等著瞧!」之簡訊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3年度偵字第11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簡字第835號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因被告上開行為,已致原告心生恐懼而足生危害,且對原告精神、名譽與人身安全造成莫大傷害並影響工作及升遷機會,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另被告於103年10月間曾打電話或至原告任教之辦公室擾騷至少7次,亦造成原告困擾而影響工作權、名譽權及升遷權利。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雖有不當,導致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求償,但被告的行為係因原告過去對被告造成的傷害所產生,被告的精神及身心亦受有很大的壓力,因為原告是加害者、施暴者,所以沒有感覺,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曾係嘗試交往之朋友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以其所使用之0975號行動電話,自102年8月15日起陸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所使用之0958號行動電話。
(二)原告以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涉犯恐嚇危安等罪為由向臺南地檢署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中附表編號9被告於102年8月15日14時5分許傳送之簡訊:「老睪丸、切掉你陰莖!林老母沒死!你等著瞧!」一語,已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59號),其餘附表之簡訊內容,則因不符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等罪之要件,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本院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簡字第835號簡易判決認被告傳送附表編號9之簡訊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被告易科繳交罰金執行完畢。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以其持用之0975號行動電話,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使用之0958號行動電話;原告據此於102年9月2日至臺南地檢署按鈴申告被告涉犯恐嚇、強制、恐嚇取財、誹謗與公然侮辱等罪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中附表編號9被告於102年8月15日14時5分許所傳送之「老睪丸、切掉你陰莖!林老母沒死!你等著瞧!」簡訊內容,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因不符恐嚇危安、強制、恐嚇取財及誹謗、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且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係屬同一事實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以103年度偵字第11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於附表編號9所示102年8月15日14時5分許傳送之簡訊內容,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103年度簡字第835號判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被告於103年8月11日易科繳交罰金5萬元執行完畢等情,有103年度簡字第8735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偵字第11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本院卷第8至1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亦不爭執上情,是被告確實利用0975號行動電話,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使用之0958號行動電話,且其中如附表編號9傳送之簡訊內容,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判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之事實,即堪可採。
(二)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傳送如附表簡訊內容之侵權行為部分:
1.附表編號9部分: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自由權的侵害,包括身體自由及精神自由皆不受他人妨礙或干預之權利,即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他人身心加以恐嚇、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
⑵經查,附表編號9被告於102年8月15日14時5分許以0957號
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觀諸其中「‥切掉你陰莖‥你等著瞧‥」等語可知,被告係以切掉原告性器官及日後該行為將發生之不法惡意,以簡訊方式傳送告知原告,此一將來惡害之通知,足以造成原告內心恐懼、身體行動自由受限制而侵害其自由權,使原告精神及身體確實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原告主張被告傳送上開簡訊致其心生恐懼而足生危害,應屬有據,堪予憑採。
2.附表編號2、3、4、5、6、7、8、10、11、12、13、14、1
5、16、18、19、23、24、25、26、28、35部分:觀諸上列編號之簡訊內容,被告係以性器官「老陰莖」、「基賣」(臺語音譯)、「老睪丸」、「老激邁」(臺語音譯)、性交「操你老母‥」、「幹你娘」、「幹死你娘」及人身攻擊「 潘亂飛 賤豬公狗公」、「不要臉老睪丸‥」、「賤母狗公豬生出來的敗類」、「潘亂飛,低賤就,南飛吧呵」、「失敗野獸‥」等語予以漫罵,用語相當不堪,且上開文字內容,係以性器官、性交影射、侮辱原告,並藉由「賤」字冠上動物、畜牲之用語貶抑原告人格,衡情難為一般人所能忍受,已達貶損原告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之評定;況被告係1日連續數通、接連多日不分時段加以傳送,依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亦足認對於收受訊息之人,必然造成精神、心理之沈重壓力與委屈,當屬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無疑,故原告主張被告連續傳送上開簡訊內容,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使其受有莫大精神壓力及傷害,亦屬有憑。
3.附表編號1、17、20、21、22、27、29、30、31、32、33、34部分:
觀諸上開編號之簡訊內容:「我始終認為,你應該對我的要求有所回應,而且,我一定不放棄!(3個LV女用包)」、「9/1日前」、「○○平鎮臺南,儘快買好3個LV女大包,你自己傳簡訊給我,謝謝」、「好噁」、「怎麼、無自知之明、又自取其辱阿!」、「不會停止」、「失敗大學!潘亂飛先生見面?我很少在臺灣,不在乎喔」、「你誰阿?告誰?你名是啥?呵」、「10個LV都不難!3個LV,是你欠的!找你父母的話,他們大概會去打金子買鑽石吧」、「準備得如何了?」等語,並無辱罵或以性器官、性交、牲畜等文字加以影射或攻擊原告,且未有涉及恐嚇之字語,尚不足以認定已侵害原告之自由權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是上開簡訊內容應未侵害原告之權利至明。
4.綜上,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3、4、5、6、7、8、9、10、11、12、13、14、15、16、18、19、23、24、25、26、
28、35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原告持用之行動電話,已侵害原告自由權及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上開不法侵權行為所致精神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被告固以上開行為係因原告過去對其造成的傷害所產生一語為置辯,惟其所辯原告曾對其造成傷害之情縱認屬實,究其原委僅屬行為之動機,此與被告前揭認定之侵權行為係屬二事,尚不得據此而為阻卻違法之事由,是被告推諉原告而為己有利之辯解,自無可採。又所謂名譽,係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之待遇。故名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非以原告個人感受為準。查被告於上開期日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均直接傳送至原告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僅原告1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無可得特定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知悉、聽聞,雖簡訊內容有不堪及侮辱原告之字語,然未廣布於眾而僅為原告個人之主觀感受,自不因此而招致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原告來往之待遇,並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是原告主張上開簡訊內容亦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容有所誤,應併敘明。
(三)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0月間曾打電話或至原告任教之辦公室擾騷至少7次部分:
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0月間曾打電話或至其任教之辦公室擾騷至少7次,已不法侵害其權利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有上述之行為,且已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固提出其辦公室員工書寫之字條(本院卷第12頁)欲證明上情,然觀諸字條內容,縱認其上記載「甲○○教授:張小姐10月至教授辦公室拜訪7次,但一直未獲回應,匯款或物品還未寄出,請教授盡快處理」、「 東森 新聞王先生希望能夠拜會教授」等情為可採,至多證明被告曾於10月間至原告辦公室拜訪達7次之多,或可認定其拜訪之動機有所可議之處,然被告此一舉止,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或其是否仍有其他行為而構成侵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舉之權利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則屬有疑,仍須原告積極舉證以證其實。惟原告僅提出上開字條為證,並無其他事證證明被告之行為有足以侵害其權利或人格法益,並致其精神受有損害之結果,且東森新聞記者拜訪原告,是否為被告故意提供任何消息或通知其至原告辦公室,亦無從字條內容予以判斷,是原告逕自主張被告於103年10月間曾打電話或至原告任教之辦公室擾騷至少7次,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云云,難認有據,無可憑採。
(四)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6、18、19、23至26、28、35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與原告,已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及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現任教職,未婚單身、現有房貸需繳納,102年度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等合計139萬8,745元,名下有房屋4筆、土地6筆、汽車1輛及股票投資1筆;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貿易工作及外語老師,單身無負債,102年無所得,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1筆等情,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本院卷第50頁反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22至35頁)在卷可稽,及斟酌兩造教育程度、社會經濟地位,並兼衡原告權利受侵害之程度、被告恐嚇、言語侵害行為之態樣及原告所受之痛苦、兩造糾紛之始末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應賠償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6、18、19、23至26、28、35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已侵害其權利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憑,惟其餘附表編號1、17、20、21、22、27、29、30、31、32、33、34之簡訊及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0月間至其辦公室騷擾至少7次而侵害權利部分,則無所據,從而,本院審酌被告上開不法侵權行為,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審酌兩造勝敗比例,確定原、被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4項後段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02年9月9日上午6時38分許│我始終認為,你應該對我的要求有所回應││││,而且,我一定不放棄!(3個LV女用包││││)│├──┼─────────────┼──────────────────┤│2│102年9月1日中午12時28分許│我欠你老陰莖什麼!││││噁│├──┼─────────────┼──────────────────┤│3│102年9月1日中午12時28分許│我欠你老陰莖什麼!││││我欠你老陰莖什麼!│├──┼─────────────┼──────────────────┤│4│102年8月15日上午11時12分許│跟你老爹去中國死一死、跟你娘一起上吊││││、外省客家亂幹男、抄你北林娘老覽叫老││││機賣│├──┼─────────────┼──────────────────┤│5│102年8月15日14時1分許│操你老母白人基賣、甘老娘鬼事│├──┼─────────────┼──────────────────┤│6│102年8月15日14時2分許│你們活得太好、找人幹幹林老母│├──┼─────────────┼──────────────────┤│7│不詳│潘亂飛賤豬公狗公│├──┼─────────────┼──────────────────┤│8│102年8月15日14時4分許│幹你老母、到他死、賤狗豬公│├──┼─────────────┼──────────────────┤│9│102年8月15日14時5分許│老睪丸、切掉你陰莖!林老母沒死!你等││││著瞧!操林老北老母!│├──┼─────────────┼──────────────────┤│10│102年8月15日16時36分許│你媽!│├──┼─────────────┼──────────────────┤│11│102年8月15日16時36分許│幹你娘│├──┼─────────────┼──────────────────┤│12│102年8月15日16時58分許│ 潘飛 去死!│├──┼─────────────┼──────────────────┤│13│102年8月15日17時27分許│你幹你媽了沒?│├──┼─────────────┼──────────────────┤│14│102年8月15日17時28分許│不要臉老睪丸、去插你客家文盲狗 老省母 │├──┼─────────────┼──────────────────┤│15│102年8月15日17時27分許│你幹你媽了沒?│├──┼─────────────┼──────────────────┤│16│102年8月20日上午3時53分許│禿頭醜老兒、亂幹女人要給人家遮羞費!││││買3個LV女用大包、你在那我會找你。│├──┼─────────────┼──────────────────┤│17│102年8月20日上午3時54分許│9/1日前│├──┼─────────────┼──────────────────┤│18│102年8月20日上午4時2分許│欠你幹的阿?幹死你娘!賤母狗公豬生出││││來的敗類!│├──┼─────────────┼──────────────────┤│19│102年8月20日上午4時2分許│欠你幹的阿?幹死你娘!賤母狗公豬生出││││來的敗類!│├──┼─────────────┼──────────────────┤│20│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59分許│○○平鎮台南,儘快買好3個LV女大包,││││你自己傳簡訊給我,謝謝│├──┼─────────────┼──────────────────┤│21│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59分許│成大平鎮台南,儘快買好3個LV女大包,││││你自己傳簡訊給我,謝謝│├──┼─────────────┼──────────────────┤│22│102年9月1日中午12時19分許│好噁│├──┼─────────────┼──────────────────┤│23│102年9月9日上午9時42分許│ 潘難飛 禿老頭兒,你爹娘沒教好,你妹妹││││自愛!為啥她要像你!豬老爹,亂插又愛││││亂幹?│├──┼─────────────┼──────────────────┤│24│102年9月9日上午9時分許│外省操奶奶豬公與客家老母狗,的雜種!│├──┼─────────────┼──────────────────┤│25│102年9月9日上午9時48分許│ 潘能幹 愛插外省豬公,你在台南成功(是││││失敗吧,醜老睪丸)過得太好了,不可原││││諒喔│├──┼─────────────┼──────────────────┤│26│102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吝老母老激邁最美!幹啥幹?乾到阿罵囉│├──┼─────────────┼──────────────────┤│27│不詳│怎麼、無自知之明、又自取其辱阿!│├──┼─────────────┼──────────────────┤│28│102年9月9日上午10時35分許│台灣中國美國江南外省人客家人可笑可悲││││可憐---潘亂飛,低賤就,南飛吧呵│├──┼─────────────┼──────────────────┤│29│102年9月9日上午10時42分許│不會停止│├──┼─────────────┼──────────────────┤│30│不詳│不會停止│├──┼─────────────┼──────────────────┤│31│102年9月9日上午10時43分許│失敗大學!潘亂飛先生見面?我很少在台││││灣,不在乎喔│├──┼─────────────┼──────────────────┤│32│102年9月9日上午10時44分許│你誰阿?告誰?你名是啥?呵│├──┼─────────────┼──────────────────┤│33│102年9月9日上午10時56分許│10個LV都不難!3個LV,是你欠的!找你││││父母的話,他們大概會去打金子買鑽石吧│├──┼─────────────┼──────────────────┤│34│102年9月14日20時30分許│準備得如何了?│├──┼─────────────┼──────────────────┤│35│102年9月17日23時47分許│失敗野獸!跟日本人比,去切腹,去自殺││││,井底豬狗!北美白豬,中國豬,就是這││││樣自不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