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5號(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