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信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信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信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576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