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被告 裴晨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仍應補繳1萬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