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90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文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文義因犯攜帶凶器竊盜等1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5、6、9、1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併同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2頁),並經檢察官聲請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未充分考量抗告人即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有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對於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有所違背,致所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度過重。請考量抗告人之罪責原則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維護抗告人在監累進處遇之權益,重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總計為有期徒刑5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4及編號10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7及編號8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原裁定於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5年1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未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直接加計結果更為不利(5年6月),顯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並權衡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情節、罪責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並無違裁量權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不合。抗告人所犯原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是原審裁量權之行使,顯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可言。
(二)綜上,原裁定就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合於內、外部界限,並未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尚無失衡之不當情形,是原裁定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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