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原告毓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鴻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

原告與被告 葉士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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