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債務人未註記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四、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提出得以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事證,請具狀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聲請狀中之利息起算日為繳納日,請釋明確切之繳納日為何,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五、請提出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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