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弄7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有期徒刑減為壹年玖月,罰金減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4月間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08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13、290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0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雖為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限制減刑之罪,然被告於該條例施行前自首,所受宣告之刑雖逾有期徒刑1年6月,符合該條例第6條之自首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