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朝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宛柔 上訴人 林義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盛維 、 陳宣諭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