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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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林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蓉 被告 劉玉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林欣玲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