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638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務人 陳錫銓 即好傳家工程行債務人 張友瑜 債務人 李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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