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吳汝通 莊峻彰 楊雅玲 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世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吳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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