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中簡上字第1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