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訴字第○九一○○六三○八三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已于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