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69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振芳 ,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到庭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俊智,並出具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