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筆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徐筆福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蘇明淵 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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