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④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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