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債權人大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如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隆益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管理委員會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係請求民國107年2月至108年8月止,寄出日期為民國108年9月11日,簽收記要為管理員代收,與貴管理委員會請求之110年4月至111年1月之管理費不符,請提出催告繳納110年4月至111年1月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如回執由管理員代收,請提出由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影本或債務人出入社區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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